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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律师事务所,退赔、退赃、刑事和解对当事人有帮助吗?

  答:在刑事案件任何阶段进行退赔、退赃及与被害人或其亲属达成刑事和解,取得谅解均有利于案件的处理。

  (1)侦查阶段

  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,并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,如果情节较轻,且有刑法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,可通过积极主动退赃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,从而争取获得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不认为是犯罪,撤销案件的结果。如无法撤销案件,也可以被害人谅解为条件,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,批准取保候审。

  (2)审查起诉阶段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“认罪认罚”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,应当结合退赃退赔、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。

  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,案件已经侦查终结,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。此时退赃、退赔,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,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,可能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争取较轻的量刑建议,或者在其他条件具备时减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阻碍和压力。

  (3)审判阶段

  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人退赃、退赔的常见阶段。此时退赃、退赔可以直接获得法庭从轻量刑。而且,此阶段受害人或家属更愿意理性协商,有利于达成刑事和解,取得谅解,争取从轻处罚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(五)项、(六)项规定,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,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的影响量刑情节,包括退赔、退赃及赔偿情况,是否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谅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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